广电总局新规:停播节目一律不得复播 包括网络
2018-01-08 10:36:23  TechWeb   [查看原文]

近日,国家新闻广电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通知强调所有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通知》指出,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7]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监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机制,提高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重点节目备案管理。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节目备案工作,责成专人负责,相关领导亲自审核把关,确保按时、准确报备相关资料。

二、严肃违规节目处理处罚。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要进一步完善问题节目整改、警告、停播制度,严肃整治在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上出现的问题。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所有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三、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

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总局将对相关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负责人进行诚勉谈话;相关电台电视台要对频率频道负责人、节目栏目制作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四、建立问题节目公开批评制度。对于受到处理的问题节目,总局将在《收听收看日报》和每周全国电视电话宣传例会上予以公开通报、点名批评,个别典型案例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问题节目数据库,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名称、问题、所属制作播出机构、处理情况等统一搜集、归档、备查。

五、加强属地管理和审查监看。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阵地意识,加强对辖区内制作播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认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环节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履行节目管理责任,对黄金时段节目和重点敏感节目亲自审查,严格把关。

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广播电视节目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有害内容要及时研判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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