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央行官网的消息称,今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 296 号),配套印发《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 242 号发布),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首先,规范强调了强调业务资质要求,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按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
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其次,规范重申清了算管理要求。针对部分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直连进行商户拓展,进一步强化了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直连的现象,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此外,规范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条码生成和受理,加强商户管理和风险管理。
针对条码支付技术风险,央行提出了四点针对性要求:加强条码安全防护、提升条码支付交易安全强度、强化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与预警、加强客户端软件安全管理。
根据规范,小微商户可以受理条码支付,但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 1000 元、月累计不超过 1 万元,受理基于借记卡的条码支付不受收款额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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