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局】2017将逝,但这些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不会远去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
转眼之间,备受瞩目的江歌刘鑫案正式宣判,杀人凶手陈世峰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杭州保姆纵火案在近期都已经进入了庭审程序;而此前引发网络普遍关注的河北“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执行逮捕。
这几个案件,无一例外都引起社会激烈的讨论,学界称之为“高曝光度案件”(highly publicized cases)。从普通个案上升为高曝光度案件,除了案件本身的价值,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个案被舆论广泛关注,成为公共议程。
然而传媒的发达、网络的普及、民意的沸腾,给高曝光度案件的舆论生成提供了便利,却也在现实中产生了舆论影响司法的种种担忧。
于是,一个有意思的命题横亘在我们面前——司法,该如何面对舆论?
舆论
在现实社会中,舆论总是同舆情、民意等概念混同在一起。
一般认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有一定数量规模)、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
虽然读起来非常书面化,却明晰地指出了舆论的复杂性:它有理智的成分,也有非理性的成分。因此,简单地将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等同于民意,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民意代表着人民的真实意愿,而当下的舆论则有可能被来历不明的“推手”“水军”牵引着。
在中国法学家孙笑侠的论述中,没有错误的民意,只有错误地理解民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去收集民意、分析民意、理解民意、采纳民意是十分重要的。
不过,现实情况是舆论往往裹挟着民意,并在不断释放非理智的成分,影响着司法的运行。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
在舆论的影响下,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张金柱被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四川泸州继承案放弃了现有法律规则而适用了法律原则,饱受争议的彭宇案放弃了审判而采用了调解程序……
同时,舆论对刘涌案刑讯逼供取得的部分证据无效不满,因为刘涌本身就是“黑社会”;对邓玉娇案定性为防卫过当不满,因为她面对的是“贪官”“淫官”;对陈世峰(江歌案中的被告人)、莫焕晶(杭州纵火案中的被告人)表达不满,对他们的辩护律师也不满,因为“替坏人辩护的律师,也应该是坏人”。
民意的表达,有着朴素的正义认知,却往往披上舆论情绪化的外衣,冲动、易变、急躁,有时候甚至“一边倒”地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形成对司法工作的压力。
适应
在这个媒介社会化的时代,司法要想完全避免来自舆论的影响,基本是不可能的。毕竟司法不是“自动售货机”,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实际上,自1997年的张金柱案以来,30年来学界和业界一直在为寻求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而积极努力。
欣慰的是,30年来的诸多案件,也不断让舆论和司法各自变得成熟。比如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舆论从感性的认知、情感的宣泄走向了理性的思考,另一方面,司法也从尴尬的躲闪、被动的应对走向了适当的回应和主动的公开。如此,一件件高曝光度案件最终成为了一堂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这是舆论与司法的共赢。
的确,高曝光度案件的公共性质,激发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增长,自然也孕育出民众纷繁芜杂、层出不穷的各类舆论。
从社会学上来看,这种社会参与体现出强烈的社会结构性。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体现了对旅游安全的关注、杭州保姆纵火案反映了雇主权益保护、河北“老赖”带来了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这些问题,有可能关系到每个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野生动物园的游客,雇佣保姆的业主和被“老赖”拖欠的案件当事人。
从内容上看,司法领域的舆论往往来源于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和强烈义愤感。前者注定了它们与法律职业精英阶层的认知差异,后者则注入了道德范畴或情绪化的复杂因素。两者合力,形成了对司法的巨大拷问。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人民对正义与安全的期盼,这是司法前进的方向。对于公众舆论,适应是常态,排斥只是个别例外。在舆论的倒逼下,司法很容易成为“影响性诉讼”中的尴尬角色,但因为这种监督力量,舆论的关注反倒成了推动公正的积极力量。
定力
对于汹涌的舆论,法官应当心存感激,又常怀警醒。
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质,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法官判断的准则。换言之,舆论与司法的界限是明晰的,审判过程的独立,不应迎合任何势力,包括舆论。
有学者曾专门考察过中国古代司法史,并得出传统民间有所谓“把事情闹大”的诉讼习惯。在“把事情闹大”的动机驱使下,通过各种诉讼技巧来耸动官府成为一种技巧。这与当下不少案件通过媒体、网络和舆论压力引起法院和政府的重视,内在的逻辑是相通的。
纵览最近十多年的高曝光度案件,司法机关面对舆论出现了“害怕”“讨好”“无视”三种不良情形。一是担心得罪舆论,把舆论等同民意,在“民意不可违”的观念下,屈从舆论压力,并以“司法民主”的幌子来求得心理安慰;二是迁就舆论,放弃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尽量满足民众的法外要求,甚至不惜扭曲法律甚至违背法律;三是对民意无所顾忌,以“维护司法权威”为名,认为舆论都是为了炒作,绑架法官,干扰审判独立,这是一种错误的“定力”。
事实上,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面前,法官应当具有公正的自信、独立的地位和相当的权威。舆论对于高曝光度案件的追踪,只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但如果审判的尺度被舆论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当拿起法槌的一刻,法官就应该专注于庭审控辩,依法裁决。哪怕在前一刻,他也是扼腕叹息的读者。
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往往会影响到公众当下的法治心态,也会影响到今后的行为选择。于是,这里的司法裁判不止是一种定纷止争的诉讼功能,还具有对法治建设和公序良俗的引导价值。
著名法官休厄特也说过:“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在高曝光度案件中,每个案件都可以成为法治传播的课堂载体,每份裁判文书都可以成为普法教育的生动教材,每次典型案件情况的新闻通报都可能成为民众行为的遵循指引。
以于欢案二审为例,山东高院不仅运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向群众公开(苏银霞)有无受辱、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而且在裁判文书第一时间发布后,还主动就于欢故意伤害案答记者问,对舆论焦点做进一步说明澄清,统筹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互联网的时代,高曝光度案件传播面广,影响力大,人民群众关切,这是舆论给司法带来的压力。对此,我们的法院和法官不妨主动通过司法公开和以案释法,转“危”为“机”。
从适应,到定力,再到引导,不失为一条司法面对舆论的渐进性路径。
文/巴山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