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突发事件和热点公共事件往往因为信息与舆论传播的“叠加”“升级”而催生次生舆情,其同样具有强大的倒逼压力,屡屡令当事主体措手不及,也给公众舆论的引导带来挑战。
一、次生舆情概念辨析
目前学界尚未统一定义次生舆情,但大体也是指被诱发的舆情,与“原生舆情”或“原始舆情”概念相对应。此外,“衍生舆情”“二次舆情”“舆情次生灾害”等相关概念,其实质与次生舆情相似,只有细微的差别。
简而言之,次生舆情就是由一事引出他事,即由原生舆情事件衍生出的次生议题所引发的新舆情。它以原生舆情为基础和诱因,由外在的事件信息的延伸、议题的转变对网民内在情绪的刺激所致。一个原生舆情可以导致多个次生舆情,新舆情既可以继续指向原生事件,也可以旁及或引发其他事件。
从作用看,次生舆情的热度有时超过原生舆情,并影响后者发展,包括强化或改变舆论演化的原有方向。只有当次生舆情对事件主体的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现实影响才称为“舆情次生灾害”。
二、次生舆情的特征
后发性与围合性。从根本上说,没有原生的主体事件就没有次生舆情。在时间顺序上,次生舆情是在原生事件舆论开始之后,在其基础上生发而出的二次影响。整个事件在信息场域的变化上遵循着原生舆情裂变和不同次生舆情聚变的路径,即后者总是以前者为中心围绕其不断出现,一旦次生舆情脱离了主体事件,也就意味着其舆论活动的消退。
关联性与偶然性。当原生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后,事件中不同利益攸关方都有可能伴随着主体事件的变化而被牵连,从而成为次生舆情指向的主体。
敏感性与话题性。在舆情指向的主体、议题与具体内容方面,次生舆情都可能是对原生事件舆情新的补充、强化或发展,也可能越过原生事件及其舆情指向,在其它同样甚或更加敏感的事件、主体和话题上生发出来,甚至比原生舆情更具话题性。
三、次生舆情频现的成因
从宏观上看,微博微信等媒介技术工具的迅猛发展创造了不同于传统上门户网站主导新闻传播的舆情2.0时代,使得普通个体、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都拥有了自己的媒体(自媒体、政务媒体、企业媒体等),社会意见表达更加开放、公平和自由。
从具体实践看,在不同事件中次生舆情发生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三种:
一是事件自发性地再生。主要是原生事件在处置或发展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对舆情不当,或者事件有了新变化新议题之后公众产生新的议论。在危机事件处置中,危机公关工作中的任何失误和错误都极易引起新的负面反应,酿成舆论次生灾难。在公共事件的舆论引导过程中,主流媒体不作为、不当作为(比如漏报、迟报、有意不报甚至“集体失语”)也可能间接导致次生舆情发生。
二是媒体报道的连带性曝光。尤其有些地方长期封闭,平常差不多就是缺少媒体监督的“土皇帝”,社会问题累积很多却多被掩盖或忽略,一旦出事自然经不起各家媒体接力地“扒粪”,带出一连串负面舆情。从动力机制看,连带性曝光是一种舆论的殉爆效应。殉爆效应突出表现在网络反腐舆情方面。
三是民间的报复性揭露。现在不少地方干群关系矛盾突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通过一种技术赋权的手段,使普通人得以表达对某个部门或官员不满。所以,官员言行不当就容易被网民关注,并被报复性人肉搜索。
四、次生舆情的影响及其应对
(一)次生舆情的双重影响
本质上,所有舆情都是不同利益主体的交锋,次生舆情由原生舆情引发和延伸,针对性更强,揭丑、放大、施压等舆论功能也更突出。当负面次生舆情大量扩散时,公众极易情绪化、非理性甚至更极端,比如围观起哄、谩骂污蔑、造谣传谣、侵犯隐私和舆论审判等,从而导致社会流瀑效应和群体极化效应,更不利于事件或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政府部门对次生舆情的应对
第一,掌握舆情规律,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政府部门要加快治理理念转型、职能和工作作风转变,研究掌握网络舆情运动规律,依法做好信息公开,事发时更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消除群众掌握的信息与事实之间的不对称,有效减少次生舆情发生的机会,这也是处置所有事件舆情的基本前提。
第二,科学处置原生舆情,减少次生可能。面对公共热点事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构建完整的信息发布系统,对舆情进行顶格回应。要尽可能全面翔实地公开事件的实际情况、查处信息等,持续真诚回应公众的质疑和关切,如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因猜测、造谣而发生次生舆情的可能性。
第三,扶植正面次生舆情,对冲负面影响。从舆论引导的角度来看,次生舆情可以被主动扶持和运用,帮助组织塑造、恢复和改善自己的公共形象,甚或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新闻媒体和意见领袖在次生舆情的发生和引导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政府部门在舆情处置中要充分调动这两者的作用。
其中,对新闻媒体的基本要求是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地报道新闻,合理合规地开展常态的舆论监督。既要防止自己添乱,又要促进党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情感沟通,善于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理性讨论。对网络意见领袖则要加强沟通与合作,一方面高度重视其二级传播的角色以及作为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的缓冲带功能,尊重其多元的意见表达。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规范和管理,依法打击意见领袖造谣传谣、混淆视听、推波助澜等不当传播行为,让网络公共舆论活动有一个开放健康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