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解读:被“灭灯”的《非诚勿扰》展现法治中国进程
2016-01-27 14:59:46  百度   [查看原文]

一、事件概述

三年前,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被金阿欢状告商标侵权。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2016年,1月9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如期播出,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同时,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已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

1月13日晚,《非诚勿扰》案原告方发布公开信称,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

1月15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称,《非诚勿扰》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在周六原时段播出。同时强调:“对于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我台此前已按司法程序申请再审,并已依法申请暂缓执行。”

二、相关舆情发展态势研判

1.《非诚勿扰》法律争议由来已久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观察,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法律争议相关话题舆情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5月份下旬起,温州小伙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一案就被媒体广泛报道。

据2012年5月24日的《现代快报》报道称,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在当年5月23日遭遇了开播以来首个商标侵权诉讼。温州小伙金阿欢早在《非诚勿扰》栏目开播前就已申请了“非诚勿扰”商标并在《非诚勿扰》栏目开播8个月后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他认为“江苏广电总台这是商标侵权”,便一纸诉状将江苏广电总台告到了南京玄武法院。而江苏广电总台对此纠纷却认为,《非诚勿扰》栏目无论从商标图案本身还是商标服务类别都与金阿欢的明显不同,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

2012年10月10日,在第二次庭审时江苏卫视认为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当庭拒绝调解。

2.2016年年初《非诚勿扰》改名话题持续升温

2016年1月4日21时58分,新浪网报道称,事隔三年此事最终有结果。江苏卫视被终审判决判令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非诚勿扰》很有可能将改名。

随后此消息被众多国内媒体关注,而“《非诚勿扰》很有可能将改名”的消息也被众多网友热议,有网友甚至开始讨论非诚勿扰将会改成什么名字。推动相关舆情热度持续攀升。

1月4日以来“《非诚勿扰》改名”话题舆情关注度走势图

据观察,2016年以来,此话题已出现三轮舆论关注热潮。

1月4日至8日为第一阶段,为舆情发生与发酵期。网络媒体披露江苏卫视败诉的消息引发相关舆情持续发酵。1月6日的《钱江晚报》对此案件进行了全面报道。1月5日至6日,相关舆情热度大幅升温并在6日达到本次监测期内的一个峰值。6日当天的相关舆情数据超过1690条,其中相关网络新闻超过1000篇,相关传统媒体报道也超过了160篇。1月7日起,相关舆情热度开始大幅回落。

3.《非诚勿扰》栏目照常播出引多方热议

1月8日晚至12日为第二阶段,此阶段中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照常播出引发舆论各方强烈关注和热议。

1月8日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通过荔枝网、江苏广电新闻客户端荔枝新闻回应《非诚勿扰》被诉商标侵权一事称,对判决结果“甚感意外”。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声明称:“总台及旗下卫视频道一贯尊重知识产权,一贯尊重法律。《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电视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向其支付了许可费。针对金阿欢起诉一事,我台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

1月9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如期播出,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此事件引发更多网民的关注和热议,各类媒体网民们对江苏卫视此举的利弊与后果展开一场大讨论。

1月11日,《检察日报》4版法治时评栏目刊发本报资深评论员李曙明评论《<非诚勿扰>,还是改个名字吧》。一石激起千层浪,当日该文被众多网站、微博转载。1月12日,知名法律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编发该评论并创下100000+的阅读量,而且更多公众号纷纷转载。

4.《非诚勿扰》改名初步平抑负面舆情

1月13日至1月20日,相关舆情进入第三阶段。13日晚,《非诚勿扰》案原告方发布公开信,公开信中称,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引发舆论各方继续热议。

1月4日以来“《非诚勿扰》改名”话题新浪微博热词趋势

1月15日,江苏卫视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表示尊重法律、将“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后继续播出。在短短一个星期之内江苏卫视的态度的转变引发网络舆论热议。有媒体评论认为,江苏卫视在法律面前低了头赢得了公众的尊重。与此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改名后的“缘来非诚勿扰”仍然有侵权之嫌。

四、媒体关注度分析

1.四类媒体报道排行榜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观察,人民网、百度贴吧、新浪博客分别位列关注此话题的三类媒体报道排行之首。人民网、中国青年网、中国网和新华网等主流央媒网站对此话题关注较多。《南方都市报》《华商报》《温州商报》、《温州晚报》四家都市报对此话题都展现了较高的关注程度。

2.媒体评论观点梳理

《检察日报》:《非诚勿扰》不改名是负面示范

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官方报纸发表评论称, 对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来说,它不仅是经济实体,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除了“经济账”,也要算“法律账”。以传播法治理念为己任的媒体,视生效判决为无物,这种示范作用是非常负面的。事实上,只要节目做得好,换个名字未必会招来“灭顶之灾”,比如当年《读者文摘》改名为《读者》,发展并未受到影响。倒是漠视法律一意孤行可能损害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日报》: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侵权的判定

该案判决结果有两个亮点:一是对于不同类别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二是对于“反向混淆”原则的适用。

首先,对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不应拘泥于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一审、二审法院对该争议焦点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对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认定与国际通行的《尼斯协定》中划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有关,但是又不能完全依赖该分类加以判别。就该案而言,双方均从事交友、相亲服务,区别仅在于原告是通过传统的婚姻介绍所方式,被告方采用较为新颖的电视节目形式。服务形式上的差异不应成为二者不相类似的决定性因素,否则等于否认两者在市场中实际存在的替代和竞争关系。

其次,对于“反向混淆”原则应当予以有效适用。就本案而言,原告“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而由于江苏卫视的强力宣传和市场推广已在客观上淹没了原告商标的影响,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江苏卫视有关,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原告正常运营品牌的商业空间及机会,造成了“反向混淆”。在与该案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蓝色风暴”案中,法院认为“若允许百事公司任意使用注册商标将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蓝野酒业公司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这两个案件的判决都保护了商标权人潜在的市场利益,对于现存的市场秩序给予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抗辩理由。该案中,江苏卫视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6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非诚勿扰”,案外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41类商品上注册了同一商标,包括“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并许可给江苏卫视使用。尽管如此,江苏卫视并不能以此作为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抗辩理由。只要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人民网:《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事关法律的权威性

1月14日,人民网观点频道刊发网评《从<非诚勿扰>案看法律的权威性》指出,尽管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声明说已经向上级法院提请了再审且获立案,但这不足以构成抗拒深圳中院终审判决的理由。无论最后法院再审结果如何,在改不改名的问题上,《非诚勿扰》不该和法院判决对着干,应立即按深圳中院的判决执行。公众都是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学习和感受着法治。《非诚勿扰》这桩牵涉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正好是中国人了解到底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生动一课。在市场环境和法治经济的背景下,这样的博弈未来将越来越成为常态。

《光明日报》:《非诚勿扰》被迫改名的启示

商业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规则被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提出诉讼就是所有权利人的自由。因此,金阿欢抢先注册商标并对著名电视节目《非诚勿扰》提出诉讼绝非是有网友讲到的“恶意诉讼”。法院最终的裁决也最终是维护了金阿欢的正当权利。

知识时代、信息时代里,别再把商标的注册、保护与使用当儿戏了。强大的《非诚勿扰》败诉于一个籍籍无名的温州小伙就是最好的例证。这也提醒所有的行为主体,做大做强的前提首先是有受法律保护的名称与商标。如其不然可能就会功亏一篑。

五、网民观点倾向性分析

“《非诚勿扰》改名”话题网民观点分布图

部分网民观点摘编:

江苏卫视应遵守判决停用“非诚勿扰”商标(35%)

David:二审是终审,虽然再审立案,但是缺乏新的裁判之前,江苏卫视还真不能用非诚勿扰了。

饭太稀:公权力就是霸气,但不要一边藐视法院生效判决一边说尊重法律,申请执行,这样的行为应该拘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月满欧罗巴:自己犯法了还挺硬气啊!受欢迎就不用遵守法律判决了吗?再说人家也不是恶意抢注,是婚介服务所的招牌。名字和生意是相关的。

《非诚勿扰》应遵守市场规则(20%)

岛公子:缘来非诚勿扰来了,原来非诚勿扰没了。

大冷天吃冷饮:那些说又不是为了名字才看、播了六年才改的人,不知道什么是商业侵权吗?播得久就不侵权了吗?

锦衣夜宴:人家注册时你节目还没有,抢啥???你个婚介节目功能和人家业务一样,却去华谊买使用权?这钱其实花错地方了。

《非诚勿扰》改名称后仍存问题(10%)

炫酷的头像:店大欺客,别人用法律维护了正当权益,非诚勿扰节目的影响力已经非同一般,现在改名也继续含有内容。

10万加:加多宝要哭了,原来可以这样用啊,改成叫原来王老吉就好了嘛!

仙瑞萝拉:还不如彻彻底底换个名字呢,中国文化不是博大精深嘛!

改名后的《缘来非诚勿扰》仍有观众(11%)

格笃儿:观众又不是靠名字来决定看不看的。

邓源进:非诚勿扰的精髓和重点一直不是男女嘉宾,他们只是点缀的,三个老师才是核心。

桃乐丝ie:喜欢的是节目的质量,改不改名字都无所谓。

苍穹的白寂娆的黑:怎么改都不如当年火了。虽然很喜欢孟爷,但已经觉得没看头。

金阿欢是此案件最大的赢家(9%)

塔里的国王:金阿欢在等回购。另外,请求赔偿需要评估价值、评估损失、评估收益等,还要垫付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也可以等胜诉后另行诉讼要求赔偿,这种做法比较保守、省钱。如果胜诉,江苏卫视被牵制,很有可能会回购,抢注者完全可以守株待兔。

高凤涛:金阿欢输了也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划算!

对此案判决结果很惊讶(8%)

sys04:《非诚勿扰》,这个丑陋的名字竟然被侵权?

Mango King:这个世界越来越看不懂了。

本案中的商标注册权或被滥用(7%)

唯民生:非诚勿扰文字是成语,任何人均有权使用,只要不文盲加法盲均有这一常识!判决不让使用成非诚勿扰作为文字成语,错误十分明显!非诚勿扰办了很多国外专场,很有国际影响力!如果国际友人知道了会笑掉下巴的!

中荣之道:明显是滥用首注权,这种恶意行为得制止。

六、法律界人士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二审判决对不对?申请再审后节目要不要改名?拒不改名对不对?在法律界与观众中引起热议。法律界人士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无论如何,对于没有抢注到注册商标的《非诚勿扰》节目,江苏卫视只能处于被动的困境。因此,国内电视节目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规划。

1.江苏卫视应当无条件履行判决确定

律师界不乏有声援江苏卫视的言论,如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理事林华认为,《非诚勿扰》节目目的不是婚介,而是通过婚介形式制作节目。不论《非诚勿扰》的相亲场面多么热烈,嘉宾都不是节目的用户。《非常勿扰》的用户是观众,嘉宾仅仅是参加节目的随机表演者或者说是道具。不论主持人还是嘉宾,其实都是在共同表演一档节目。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指出,“《非诚勿扰》本质就是进行婚介服务的电视节目,从节目内容来看,所谓主角都不是专业受训演员,上节目的主要目的是征婚交友,及至每期结尾公开主角的基本通讯信息,无一不是以征婚交友为目的。”而且上述特征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所以深圳中院的判决并无问题,如果节目要和婚介撇清关系,除非表明节目的嘉宾都是演员,节目的内容就是在演戏。

1月13日晚,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旭东律师在律协官微上谈了他对此案的看法。汪旭东律师认为,在终审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江苏卫视应当无条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法院生效裁决体现的是基本的法治精神。与此同时,法院对于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有重要影响的案件确实应当谨慎。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正是江苏卫视的应诉存在的重大失误一定程度上为深圳中院在有些关键问题上的处理草率创造了条件。比如江苏卫视关于节目名称是商标性使用的陈述既不专业也不负责任。在该案中还可看出,江苏卫视似以曾经在江苏法院审理的涉及江苏卫视“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与相关商标之争的纠纷案件的思路作为本案的应诉思路,而关于商标侵权与否的法律本质问题则明显准备不足。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不论如何去理解法律,也不论法律自身是否清楚明白,不背离常识或者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是法律适用的底线。

2.《非诚勿扰》改名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昱认为,江苏卫视这样改名首先体现了“区分”目的。商标侵权成立的关键在于混淆,防止混淆除了彻底更名外,还可以附加“区别性标识”,这里的“缘来”二字即是区别性标识,但这种区别是否能完全防止混淆,必须由法院判断。但无论如何,江苏卫视此举执行了生效的法院判决,可以规避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风险。

其次,这样一改对江苏卫视来说是经济损失最小化。由于此类节目均采用录播形式,每期的录制都要支出巨大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广告赞助的合约履行,如果彻底更名并重新录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非常可观,所以在“非诚勿扰”前添加“缘来”是最经济的更名方式。

3.《非诚勿扰》改名后仍然存在侵权之嫌

江苏卫视主动将节目名称变更为“缘来非诚勿扰”,并认为其已经对该名称附加了区别性标识,仅从文字上看似乎江苏卫视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的内容。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博认为,即便是新名称也同样存在重大的侵权法律风险。因为从文字表述看,新名称“缘来非诚勿扰”完整的包含了金阿欢“非诚勿扰”文字商标,而“缘来”更是与“原来”谐音,属于近似商标,两者又是使用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同一商品上,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曾博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缘来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同样构成对金阿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只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属于新的侵权事实。虽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阶段的法官通常不会对“缘来非诚勿扰”是否同样构成侵权这一实体问题进行作出认定。但从金阿欢代理律师团队的诉讼策略看,很有可能金阿欢还会就江苏卫视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这一新侵权事实另案提起诉讼。

曾博律师判断,从二审判决生效后,江苏卫视的一系列声明和动作来看,即便是“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更名,其烦恼也没有真正解除,而接下来最现实的烦恼很可能是要面对金阿欢提起的新诉讼。

4.“缘来非诚勿扰”对“非诚勿扰”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知识产权部门副主任肖升认为,江苏电视台改名后的“缘来非诚勿扰”标识中主要识别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侵权。他指出,江苏电视台在“非诚勿扰”商标前添加不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较弱的文字,使其整体表述的含义较“非诚勿扰”所表达的含义并无明显区别。而“缘来非诚勿扰”作为一个新使用的后出现的标识,其本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几乎还没有。如果相关公众认为其还是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话,那绝非因为前面的“缘来”二字而是缘于后面的四字,缘于大家对“非诚勿扰”的关注。

江苏电视台明知他人已经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在被判决改名后应自觉避开使用与“非诚勿扰”近似的名称,但就目前而言是在冒着被再次诉讼的风险变相抵抗法院的判决。

江苏电视台在改名后的侵权性质较二审法院认定的侵权性质不同之处在于:二审法院认为其是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而江苏电视台改名后的行为性质为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正向混淆),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七、舆情点评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观察,《非诚勿扰》话题火爆的最初源头是2008年年底在国内上映的电影《非诚勿扰》。2009年2月,温州人金阿欢就嗅到了电影名称的市场价值,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2010年9月,取得商标注册证后金阿欢迅速启动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自2010年元月开播后,迅速成为全国最为家喻户晓的一档婚恋交友电视节目,吸引了众多观众粉丝。该栏目自开播以来一直话题不断。

2015年12月11日,长达三年的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已构成商标侵权,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应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据观察,在随后的2015年年末,此事并未受到各类媒体和公众关注。直到2016年1月4日此事被新浪等网络媒体披露后才引发舆论关注并持续发酵。

2016年1月9日,已经二审败诉的江苏卫视依旧照常播出了《非诚勿扰》节目,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触发舆论的神经。此事件引起国内网友、媒体、法律界以及司法机构的关注和热议。随后的1月13日,《非诚勿扰》案原告方发布公开信称,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

众多媒体对江苏卫视商标侵权案败诉的症结与影响进行了分析。有媒体分析指出,此次官司败诉对《非诚勿扰》来说是一个重大打击。即便节目有着不错的口碑,有一定的忠实用户,也无法逃避这两年走下坡路的趋势。如今电视综艺节目百花齐放,相亲节目的热度早已不复往昔。除了这些因素,受众心理需求也发生微妙变化。微信、陌陌等社交平台的发展,给传统相亲交友、谈婚论嫁的观念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京华时报》评论指出,《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不是商标性使用,法院的判决是否草率、有无失误、依据是否可靠、证据是否确凿、说理是否充分,或许都有较真的空间,但这些最终还是需要依赖司法机关评判。即便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也不能公然对抗生效裁判,而应当寻求合乎法定程序的机制解决。《非诚勿扰》以“诚”字立信,更当对司法以诚相待,暂停播放或是改名播放,比对抗态度更容易获得观众理解。当今社会,那种即便有委屈却依然尊重司法判决、坚守法治精神的态度更能博取社会认同,也更能赢得观众的心。

据观察,《非诚勿扰》的播出命运也的确牵动了全国众多网民的心。2015年还在正常播出的《非诚勿扰》栏目在2016年将以何种面目出现引发网民的各种猜测和热议。有网民认为此事荒诞不经,质疑原告的意图。也有网民冷静反思,展开了一场“是要保护商标权还是要打击抢注商标”的大讨论。也有网民支招为节目改名:《孟爷爷的相亲会》、《非诚你勿扰》、《非诚毋扰》、真爱一站到底、爱情去哪儿等都是热门选项。众多网民表示会继续收看。还有对《非诚勿扰》节目一往情深的网友认为,只要孟非和原班底在,不论这个节目改成什么名字都是一样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主流媒体也陆续加入到对此事件的大讨论中。1月11日,《检察日报》发评论称,《非诚勿扰》不改名是负面示范。该评论以《读者文摘》改为《读者》为例指出“只要节目做得好,换个名字未必会招来‘灭顶之灾’”,文章建议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除了算“经济账”外也要算“法律账”。在法院重审前《非诚勿扰》栏目需要改个名字以免起负面示范。1月14日,人民网刊发评论指出,此案事关法律的权威性,“法院判了算不算数?这是衡量法治在中国的社会文化土壤里扎没扎下根的一个观察指标。”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把相关舆情引向更加深入的讨论。

在此背景下,江苏卫视的主管部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于15日发表声明宣布《非诚勿扰》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卫视方面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尊重知识产权,对于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我台此前已按司法程序申请再审,并已依法申请暂缓执行。”在修复自身公共形象上完成了一次经典的华丽转身。

《检察日报》16日文章《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侵权的判定》认为,此案二审判决结果有两个亮点:一是对于不同类别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二是对于“反向混淆”原则的适用。

在此案件的判决上,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的巨大差异成为舆论聚焦的一大热点。1月8日,微信公众号“调查清样”以《非诚勿扰》侵权案:蚊子战大象的又一次胜利》为题对此案件判决的细节进行了梳理。该文章称,《非诚勿扰》案中的判定也是一波三折。审判中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2、《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3、《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否与原告服务造成混淆?

据媒体报道,一审中的江苏卫视方面态度强硬,认为己方根本不存在侵权并当庭拒绝调解。他们给出的理由是:“非诚勿扰”的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江苏卫视还提到“非诚勿扰的LOGO跟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明显不同”。而2014年此案的一审判决以“《非诚勿扰》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的关系”为由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而二审法院认为,在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因素,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并认为两者构成类似服务。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关于“反向混淆”原则的适用问题。有分析指出,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形式,反向混淆逐步被理论及实务界所接受。尽管反向混淆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世界各国商标法对这种侵权形式却未做出专门规定,但近年来,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正在逐步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确认。《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即为此类案件的又一大典型案例。

对此次《非诚勿扰》的改名,舆论普遍认为是法律的力量的彰显,江苏卫视在法律面前低了头却赢得了尊重。与此同时也有声音认为,江苏卫视此举执行了生效的法院判决,可以规避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风险。但改名后仍然存在侵权之嫌。因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缘来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同样构成对金阿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多位律师也纷纷发表看法称,江苏卫视改名后的“缘来非诚勿扰”标识中主要识别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据观察,在《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二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对不对、江苏卫视申请再审后节目要不要改名等问题在法律界仍然引起热议。而在此案件的原告方13日发出的公开信中也称,本案是否应当及时强制执行、江苏广电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是否超出原审审理的范围、江苏广电补交的所谓“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证据规则必将成为司法界、律师界和媒体及社会各界后续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非诚勿扰》商标权案是中国众多商标纠纷中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因节目受众广更具有关注性,同时也具有普法性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健全,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都应加强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便减少纠纷,避免重大法律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有执业律师就此案指出,与其事后争辩,不如最初就做好节目的知识产权规划,不给别人留空子。

在《非诚勿扰》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之后,20日之后的总体相关舆情热度正在日渐消退。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无论《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件的未来如何收场,这一案件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具有的典型意义已经毋庸置疑。

在越来越多的现实服务以电视节目或互联网等方式呈现的今天,我们看到,知识产权正在被各类企业、商业机构乃至个人越来越被重视,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往往被企业用作商业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而近年来国内电视节目注册商标的意识也在越来越强。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企业家及创业者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能力还是一项“短板”。有分析指出,事实上,越是名牌,如果不注重商标权保护,就越容易陷入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之中。几年前唯冠与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大战最终迫使苹果支付了6000万美元。如今,以“灭灯”走红的《非诚勿扰》开播6年后自己的名称却被“灭灯”,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此案件为诸多市场主体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不管是创办一个栏目,还是一个品牌,不能只有品牌意识却没有商标意识,否则再著名的品牌也可能产生商标侵权,最终不得不改名,遭受巨大品牌价值损失。

《检察日报》文章指出,《非诚勿扰》商标权案给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知名企业在投入大量商业资源进行市场开发时需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做到“商业未动,知识产权先行”。要在项目开始前进行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评估,如果有侵权的风险,要通过收购商标、协商许可、申请宣告无效等方式扫清前进路上的知识产权风险,否则就有可能落入知识产权侵权的“旋涡”,陷于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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