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发布实施迈出坚实一步
体育总局宣传司司长涂晓东主持会议
体育总局经济司副司长陈恩堂回答提问
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副主任力航
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研究员张立解读
“经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联合研究小组九个多月的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局令2015年第17号)于2015年9月17日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体育产业统计被正式纳入国家统计分类体系中。”10月9日,体育总局经济司副司长陈恩堂、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副主任力航、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研究员张立在体育总局专业解读《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并就记者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给予逐一解答。本次会议由体育总局宣传司司长涂晓东主持。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46号文件”)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和统计制度。建立评价与检测机制,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为贯彻落实46号文件精神、做好实现5万亿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与国家统计分类体系及统计口径相对接,从符合体育产业发展现状、指导各地开展产业统计、摸清“家底”、制定发展目标的角度出发,《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旨在科学界定体育产业的统计范围,建立体育产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推动体育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将体育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本次分类将体育产业划分为11个大类、37个中类、52个小类。其中11大类包括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与2008年试行分类相比,《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具有五大显著特点。一是范围更广,内容更全,尽可能全面地包含了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体育实践活动的全貌,符合体育产业发展现状,与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高度契合。二是文字更加精炼、严谨,架构体系更加规范、科学,在结构上既与国家统计口径保持对应,也为未来因实践发展而带来的新变化留有空间。三是门类设计合理,突出了我国体育活动特点,增加了与国际接轨的产业类别及体育创意规划设计、科技创新驱动等内容,将“互联网+体育服务”概念融入其中,同时,特别体现了体育对于人的身心健康的影响作用,更加人文化、大众化。四是强调了体育与文化、教育、旅游、健康、传媒、信息、金融等产业的融合性,使得体育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及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得以凸显。五是兼顾了生产和消费两条主线,使得体育产业活动的上下游链条更加完整。
此次《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体育产业统计被正式纳入国家统计分类体系中,将成为指导现阶段体育产业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是国家统计局、体育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的重要措施和工作成果,不仅对统计部门、体育部门和各地方开展体育产业统计、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也为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数据核算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将为研制体育产业政策、打造体育领域大众创业平台、丰富体育公共服务产品和服务内容等体育产业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依据,对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产生积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陈恩堂副司长介绍:下一阶段,体育总局将与国家统计局继续密切合作,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安排,积极推进体育产业专项调查、重点行业监测以及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名录库建设等各项工作,为实现国务院46号文件提出的体育产业发展目标增添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