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新秩序观与治理思维
2015-08-07 10:15:00  百度   [查看原文]

互联网为我们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与交往结构,不仅对居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模式造成了冲击,也对法律与治理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集成与运用的快速扩展,互联网安全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新课题。互联网时代的国家治理在呼唤新的治理哲学,不仅要对“安全”价值加以适当的批判性改造,而且要对“自由”加以适度的限定和保障。近年来的互联网立法、“两高”司法解释及阶段性的“净网行动”就是国家权力以行政与司法相互交织的方式对这一虚拟社会空间展开制度建构的典型体现。

互联网带来了一场治理哲学与技术的革命

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社会带入了信息时代,而其追求的自由与创新价值理念更是掀起了一场治理哲学与技术的革命。在互联网时代下,政府自上而下的“网络管制主义”和民众自下而上的“网络参与主义”制造了社会治理的新博弈。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治理边界及其技术体系,带来了一场治理哲学与技术的革命。在网络时代,政府一方面身处世界多元治理体系的治理价值观与治理能力竞争之中,另一方面又要具体回应本国民众对治理与公共服务质量的特定要求。

在互联网时代,民众从未如此靠近政府,因为人们可以迅捷方便地接收各类治理资讯,并借助互联网平台反馈个体需求;民众也从未如此远离国家,因为人们处在一个全球互联互通的时代,政府若在价值追求与公共服务上表现逊色,便会遭致民众的批评与疏离。美国著名宪法学家桑斯坦教授在《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就曾犀利地指出了网络所带来的“信息窄化”现象,即网络时代人们更多地“党同伐异”,只选择性介入自己喜欢的网络论坛并单向接收信息,而自动屏蔽相反或不同立场的信息,从而放大了现实社会中的意见分歧与矛盾,甚至为极端主义提供了更高效的组织动员机制。

为此,在面对互联网与社会发展快速高度融合的现实时,我们应该有一种新的秩序观与治理思维,采取一种开放包容的民主法治哲学。互联网所遵循的价值追求应该是自由与创新。缺乏自由与创新价值的互联网既不符合互联网的生态法则与交往规律,也不符合中国国际化发展与创新发展的总趋势,更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与指向。

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已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网民规模更是抢眼。为此,传统治理模式与治理体系必须做出适应性调整。当下围绕这一适应性调整过程出现了自上而下的“网络管制主义”和自下而上的“网络参与主义”两大张力。政府公权力一方更多地聚焦安全与秩序,而民众一方则聚焦自下而上式的参与和自由。这种价值理念追求上的差异是任何政治共同体都要面对的治理难题,而在转型期的我国则表现得更为突出。从现象上看,在网络言论日趋自由、社会参与频度飙升的条件下,政府一方面需要适应新的治理环境以增强行政透明度和回应性,另一方面出于维护互联网安全与秩序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技术管控潜在风险。从国家理性角度而言,互联网平台上的自由与管制的博弈乃是一种互动与竞争的新常态。

互联网治理的根本在于法治

借助法治的力量对互联网治理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是维持民众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长期平衡状态的重要实现途径。具体而言,政府公权力和社会精英需要在互联网治理中接受法治的双重规制。

一般而言,在现实社会秩序中,自由无法得以充分实现,同样在互联网上也会遭遇到类似困境。尽管互联网具有打破传统时空阻隔的技术优势,能够放大普通民众的言论和参与自由,但是若政府在现实治理中设立过多的法制约束,也会在互联网空间出现“过度管制”的情形,技术带来的自由就会被治理中的管制所抵消。然而,互联网治理的制度架构与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实社会的治理基础,仅仅依靠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根本就无法在现实社会中构建起长效稳固的治理新格局。因此,坚持现实社会的司法与法治就成为了构建治理新格局的根本。

我们期待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能够带来一种“新法治”,对政府公权力和社会精英进行“双重规制”:规制公权力以避免其过度干预网络的自由和言论;规制社会精英促使其建立权责一致观念与良好的行为伦理,确立“言行自由、言行有责”的完整网络法治观。这需要适度的司法能动主义以逐步确立公权力管制网络边界与细则以及网络私主体的自由限度。司法在网络空间的官民冲突中应保持高度的中立,以作为权威的裁判者来化解网络治理中的各种冲突。近年来,网络警方与某些微博大V的“猫鼠游戏”及两高司法解释中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扩容解释,恰恰反映了一种传统管制思维对互联网自由的积极干预。只有通过构建网络治理领域的裁判规范体系,才能完成“双重规制”的长效管控治理体制机制。提高网络治理成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权威中立的司法无疑是基础性保障之一。

在传统政治学脉络中,政府与社会精英激烈竞争互联网上的“群众”及“影响力”很容易理解。一定程度的国家立法与安全规制是互联网良性运行的前提和保障,但“过度管制”的泛安全思维则是不必要的。这不仅可能造成网络空间的“寒蝉效应”,更可能损害到公民在互联网空间的自由学习与思想互动。每一个公民都是一国文化和政治的传播者,公民之间的互动学习是最好的公民教育,其成效必然超过政府的单向宣教。而互联网则是公民互动学习的最佳平台。公民在互联网上相互启发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能增进其对法律的理解和守法实践,而这在根本上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网络民主的有序实践最终必然带来公民对国家与政府的一种全新的向心力,同时逐步建构起一种稳健理性且合乎法治的网络公共空间与公共文化,从而有效识别并驱逐危害公共安全与治理秩序的不良“意见领袖”,实现网络社会的自我净化与调适。相反地,一味管制维稳只会不自觉地为谣言和对抗制造传播需求,成为负面信息传播的廉价借口。只有开放包容和法治有序,才是网络空间最好的清洁套装。

以互联网引领国家治理哲学的新方向

互联网时代下的国家治理哲学发展新方向,需要超越传统的管制本位和泛安全观,将安全与自由和谐地统一到政府治理创新行动中。近年来,伴随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政府已经开始借助互联网打造国家治理新平台的积极探索。

传统管制本位的互联网管理往往单纯聚焦安全,而现代化的公共治理则聚焦于互联网在民主法治实践中的潜力与价值。要理解互联网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的意义,就必须具有对互联网本质的政治哲学认知。严格来讲,互联网出现的意义既不亚于若干世纪之前咖啡馆的出现,也不亚于人类民主实践之初的公民广场(如雅典古代广场)。从广场、咖啡馆到互联网,尽管具体的场景和技术条件发生了变迁,但其政治哲学本质是共通的,即一种公共空间与公共领域的出现。

在公共空间里,自私自利的个体有可能超越经验性的一己私利,而逐步学会运用一套共享的语言和语法,经常性地谈论法律与公共政策,进而形成一种公民共识与公共理性。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就聚焦于这种商谈交往的政治内涵与独特功能。阿克曼的“高级立法”及其自由共和主义哲学也预设了公民间的公共对话前提。共和国根植于深厚的共和主义传统,而共和主义在主观方面依赖公民美德,客观方面则依赖稳定有效的公共空间。广场、咖啡馆和网络共享作为共和主义之公共空间的政治功能,成为刺激、唤醒、激发、培育和提升公民美德及法治水平的客观基础。

在西方民主化过程中,广场与咖啡馆文化孕育出一种公开而健康的公共文化与公民伦理。如今的互联网正是新时代的公民广场与咖啡馆,若延续晚清民国时茶馆里“莫谈国是”的旧制,治理效果恐将适得其反。如果正确理解和运用西方的广场与咖啡馆文化,中国互联网或可成为民主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平台和突破口。

面对网络带来的这一轮治理革命,我国政府已经尝试着进行适应性调整与制度变革,比如十余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就不断地在接受、巩固和制度性落实具有高度普适性的“善治”三要素:公开、参与和问责。当然,更完备的治理现代化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领域,还必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按照现代治理规律和原理,尤其是依据我国宪法及中央治理决断,在行政权的两端不断加强人大的立法权与法院的司法权,以整体改进和提升我国现实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属性与水平。同时,与社会治理体系互动牵连的网络治理体系,因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参与技术条件和制度创新潜力,更适宜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突破口加以聚焦运用。

实际上,从最高执政者到地方治理者,已经对互联网的民主法治价值进行系统认识和实践运用,比如网络问政、电子政务、立法与决策的网络参与、网络舆情分析与回应、网络反腐机制、治理大数据等。一些地方政府还开展了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开放型政府”治理实验。政府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来推进民主治理和法律教育,培育公民的言论品格和政治参与能力,以法律和政策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社会参与来驱逐“过度管制”下的谣言与对抗。超越管制本位和泛安全观,聚焦互联网的民主法治内涵及治理现代化意义,以法律和政策充分保障互联网的自由和创新价值,这样一种新的治理思维也将为法治中国建设带来收益。

互联网是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的助推器,而不是传统管制思维与技术的泄洪区。互联网不仅仅是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机遇,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契机。如果运用得当,每个中国公民就可以成为护宪守法的有效终端,而国家整体则成为关乎民众自由和幸福的主服务器。与谣言赛跑的不是网络警察,而是及时准确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对抗或批评赛跑的也不是刑事严打,而是“以法律为准据、以公开和参与”为抓手的善治。在公权力适应网络时代治理革命的进程中,政治体制与行政文化的变迁必然引发政府机构与官员的不适应症。为此,政府决策者应勇于引领国家治理哲学与机制的发展新方向,奖励先进,淘汰落后,更新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坚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本文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助理、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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