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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参与渠道匮缺的情况下,新媒体的兴起和广泛运用拓宽了公民视野,撑开了一些言论空间,获得了某种参与渠道,也改变了既有的传播格局和舆论格局。诚然,新媒体在带来很多积极变化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新情况也引起某种焦虑,如:真相传播快,不实消息同样获得传播力;舆论呈现多元性,对无论官方、企业或个人受众来说,有中听、合意的,也有不中听、不喜欢的;有理性、客观的,也有偏颇、极端甚至编造的……这些情况都容易引起不适和担心。这里要谈的是反思名义下对网络舆论的指责。
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理性反思的对象,网络舆论当然不能例外。但反思得遵守一定的基准线,最起码一点,要尊重事实。遗憾的是,大量这类文章并非如此。不久前颇为密集出现的药家鑫案“舆论杀人”指控就相当典型。近两年对网络舆论的非难很多,但表现在这一舆论个案的问题极有代表性。
药家鑫案是否存在舆论杀人
一个影响巨大、舆情沸腾的案子尘埃落定后,回过头来把当时舆论作为反思对象进行再认识,也不乏意义。透过舆情的发生、分野、交锋、博弈,有助于解析社会矛盾、社会心理、司法状况、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关系……,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重要思路。但反思舆论,须尽可能客观、理性,而不是放纵自己的观念偏好来剪裁、评判当时舆论。就我所见到较为密集评论药案舆论的,有一种基于自身观念偏好而选择性失明的倾向,当时分明多样、复杂甚至相当对立的舆情被化约为一,下断言也相当轻率。
4月中旬,几家媒体连发评论,表达了大致相同的观点:药家鑫死于舆论。只不过,有的比较委婉,南都社论《复旦学生中毒案,舆论介入应恪守边界》说:“药家鑫一案之后,很多人都目睹了我们时代的公众舆论是怎样在法律杀死一个人之前,先在‘社会意义’上把他杀死的”;人民日报评论《靠什么打破“沉默的螺旋”》指药家鑫案中,当事人用道义“绑架”真相。而《唐慧案中的喧嚣与冷峻》一文则直截了当:“一开始,舆论在个别人的刻意操控下,模糊了案件事实,一步步地将药家鑫推向了刑场”……
无论表述委婉还是直白,在极度简化当时舆论、用语似是而非、轻率断言上却如出一辙。当时的公众舆论并非众口一词,又怎么谈得上“我们时代的公众舆论……把他杀死”?又如:“当事人用道义‘绑架’真相”。然而,其一,不管是代理人还是律师,不算“当事人”吧?那么指谁用道义“绑架”真相呢?不应该是不上网不开微博的受害方家属吧?其二,所谓“真相”被绑架,是案情真相还是在案情之外的其他情况?上述评论所指虽是特定案子的舆论,却都不限于个案,表达的是对公众舆论的一种很有代表性的看法。这些看法,无论就个案角度还是公众广泛应用新媒体后几乎所有社会热点问题的舆论状况,都很值得商榷。
不可依据非主流声音评判舆论
药案不同于疑案,案情自始至终是清楚的。舆论则一开始就呈现出分化和激烈交锋,但分化并非因为案情,交锋也未发生在案情事实上。“一开始,舆论在个别人的刻意操控下,模糊了案件事实……”之说,在关键问题上背离了事实。
一开始,是不是存在对舆论的刻意操控,现有证据不足以作出判断,但有些“主流媒体”倒确实有以反常做法影响舆论的嫌疑。例如:权威媒体倾斜性单给被告家属提供平台,而没有在被告家属和受害方家属之间保持平衡;同样是权威媒体进行的电视访谈,专家以弹钢琴的强迫性动作解释扎到受害者身上的八刀,稀释罪案的残酷性和严重性;一审宣判的前一天,环球时报社评《司法要敢于拒绝舆论过分要求》居高临下指斥舆论,表面说的是希望法院独立判案,但官方报纸社评的名义和独断的表述,倒比它指责的舆论更有对判决施加影响的意味……这些都有悖媒体操守。而这些媒体的传播面和影响力绝非单个个人能比。
问题是,这些媒体在案子披露之初表现的不平衡,被包括“个别人刻意操纵”说在内的所有前述评论完全忽略了,就像压根没发生这样的事。
舆情发展过程中,有人拿被告家庭背景做文章。这种做法一定程度影响了部分舆情。可是要说在这方面做文章的人操纵了案子舆论,模糊了“案件事实”并导致了后来的判决,就很不真实了。药案舆论中有针对被告家庭的不当说法,也有针对被害者家庭的攻击、谩骂,还有赞药家鑫的,这些格外刺眼,但不是舆论主流。它们的出现可以折射我们社会中一些畸形、病态的价值观和心态,但要说影响最终判决,谈不上。
当时围绕该案最激烈最有影响的争论发生在是否立即废死,是否以药家鑫案作为废除死刑第一案。争论双方都基于案情而非家庭背景传言或案情外其他因素,交锋很激烈,却没有哪一方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去扭曲案情,使案情由清晰而模糊。
围绕免死与否发生激烈争论,这个事实本事也证明该案舆论多元。这一点,本文提及的几篇“反思舆论”的评论同样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