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晓恩
2026年7月,党中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不同,此次行动的一大核心变化,是将打击锋芒从线下延伸至线上,重点指向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
8月,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第一轮集中收网行动。几乎同期,杭州警方通报全国首起以“护剧”为名实施舆情敲诈案,犯罪团伙在多部热播剧开播当天准时发布负面帖文,再以“舆情优化”为名索要高额费用。
当黑恶势力“上网”之后,网信监管如何识别、应对、参与治理?本文以十类新型黑恶犯罪为框架,重点聚焦舆情敲诈与恶意索赔,从法律界定、典型案例、网信职责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深化扫黑除恶:从线下硬暴力到线上软暴力
2022年,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九部门联合部署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明确将“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列为打击重点。此次2026年深化专项斗争,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的集中攻坚。
当前犯罪呈现“四个转变”:从网下向网上转变、从显性向隐性转变、从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变、从传统领域向非传统和新兴领域转变。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软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特别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样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这意味着,电话短信轰炸、网络曝光隐私、雇佣水军滋扰、编造负面舆情等线上行为,在法律上同样可以被评价为“软暴力”手段。
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网信视角下的识别清单
图 1 十类新型黑恶犯罪识别清单
上述十类犯罪中,舆情敲诈与恶意索赔与网信部门的日常监管最为密切,以下重点分析。
舆情敲诈:披着“舆论监督”外衣的黑色产业链
法律界定
舆情敲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
其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搜集负面信息—编造虚假舆情—集中发布施压—坐地起价勒索”的完整链条。
涉嫌罪名主要包括: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
典型案例一:全国首起“护剧”舆情敲诈案
2026年5月,杭州网警发现,一个自称“影视评论博主”的自媒体账号,在多部热门剧开播当天准时发布负面帖文,抨击演员演技、捏造花边新闻。就在剧组公关团队焦虑之际,帖文又齐刷刷“消失”。经查,以李某、廖某为首的团伙专门盯着影视剧上映节点,利用名下多个微博账号联动发布“黑稿”,再以“舆情优化”“宣传置换”为名索要高额费用。6月,杭州警方组织40余名警力,在8省10市同步收网,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名主要嫌疑人被批捕。
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在于杭州警方厘清了商业纠纷与违法犯罪的边界,以“敲诈勒索罪”侦办案件,打击范围更广、力度更大。此前类似案件多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惩处力度有限。敲诈勒索罪的适用,使公安机关得以打击全链条而非仅“有偿删帖”环节。
典型案例二:冒充记者舆情敲诈案
太原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媒体从业人员)伙同他人,自2023年至2026年间,冒充记者身份在各大网络平台注册大量账号,采取“先编造虚假负面舆情、后以删帖为要挟”的手段,专门针对太原市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该团伙先后编造“水质污染”等严重失实信息制造社会恐慌,进而胁迫受害单位与其控制的企业签订高额合同,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并伴随实施网络暴力导致部分企业关停受损,其行为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另一太原案件中,刘某某等人成立所谓“某某俱乐部”,形成“搜集负面信息—集中发布虚假视频—坐地起价勒索”的黑色产业链,专门针对知名企业实施敲诈,以“加入俱乐部”“签订推广协议”“举办年会”为名索要高额费用,累计敲诈勒索金额达120余万元。
恶意索赔:假维权真敲诈
法律界定
恶意索赔,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的行为。
其核心特征在于:索赔不是基于真实的消费损害,而是以“维权”为工具,以投诉举报为筹码,胁迫商家“花钱消灾”。
典型案例
在此次第一轮集中收网中,河南公安机关打掉一个通过恶意投诉网络店铺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1名。丹东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在加油站便利店反复购买过期食品,利用制造网上舆情或编造虚假食用后果等手段,进行敲诈的“恶意索赔”类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此前2020年公安部公布的典型案件——广东中山王某鹏案更凸显其产业化特征:其组织成立工作室,专门购买使用“极限词”宣传的商品,在商家未发货前申请退款制造虚假交易,将截图上传至12315平台投诉举报,再以撤销投诉要挟商家索要“赔偿款”,6个月投诉举报6.39万条,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网信部门在网络黑恶治理中的职责
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职责分工图
识别要点
网信部门日常监测中,可从以下特征识别舆情敲诈和恶意索赔线索:
舆情敲诈:负面帖文发布的节点与被害单位联系删帖的时间高度关联;多个账号联动发布同类负面信息;发布内容明显失实或夸大;以“合作”“公关”为名收取费用。
恶意索赔:同一账号或同一IP在多平台批量投诉;投诉内容模板化、格式统一;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频繁使用12315等行政救济渠道施压。
律师视角:识别“舆情敲诈”的法律边界
罪与非罪的边界
舆情敲诈与正常舆论监督的界限,在于以下三个维度:
1.是否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若行为人确有真实信息,且系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监督报道,即使内容对企业造成压力,也不应轻易入罪;反之,若信息纯属捏造或严重失实,且以索财为目的,则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2.行为是否形成“心理强制”:需综合考量信息的虚假程度、发布频次、传播范围、被害人的实际感受等因素。
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等名义索要财物,且该财物与真实服务无对价关系,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图 3 舆情敲诈三要素
敲诈勒索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以舆情敲诈为例,行为人以删帖为名索财的,可能同时触犯两罪。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审查行为是否以“胁迫”为核心手段。若行为人主动制造负面舆情,以“不付费就不删帖”相要挟,应优先考虑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后者直接打击“胁迫索财”行为本身,前者侧重规制“违规经营”行为。
结 语
此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网络“软暴力”纳入重点打击范畴,标志着黑恶治理从线下向线上延伸的制度化跨越。从杭州“护剧”案以敲诈勒索罪侦办的实践突破,到太原冒充记者舆情敲诈案的集中曝光,司法正逐步厘清网络黑恶的法律边界。
对网信部门而言,既是协助查处义务的履行者,也是前端治理的参与者——通过监测识别、线索移送、行政处罚等手段,从源头斩断网络黑恶的传播链条;对企业而言,需警惕舆情敲诈、恶意索赔等新型犯罪,面对不实舆情应通过正规渠道澄清,切勿向不法分子妥协支付“封口费”,助长犯罪气焰;对律师而言,网络黑恶犯罪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既要防止“拔高认定”,也要避免“不当降格”。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无论“软暴力”披上何种网络外衣,只要以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终将被纳入法治的轨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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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网信部门在网络黑恶治理中的职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主管部门门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后处置3协助侦查义务监督管理与处置境外信息阻断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停止传输·责令停止传输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对来源于境外的防止传播采取消除措施·采取消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