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记
众所周知,亦忱正在筹划去北京上访的各项准备事务。目前,在国内外读者和朋友们的资助下,从浙江义乌往返北京的路费及食宿几天的费用已差不多了。但相关的案卷必须去南昌高院和景德镇中院复印,且上访材料得自己一个人完成。因此,日前从浙江回到了江西。加上没钱请律师代劳,得静下心来不受干扰写上访材料。
好在活到70岁已垂垂老矣的亦忱,很幸运跟年轻人一道也进入AI时代,许多知识类的上访材料撰写,可以请豆包AI代劳。
是为记。(2026-1-24)
刚刚,亦忱给豆包提了一个论题:论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并据此分析亦忱因子虚乌有的“诽谤”被制造的冤案。
豆包秒答如下:
一、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246条)• 客体要件:侵犯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法人或组织不属本罪对象。• 客观要件:①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②散布行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传播,含网络等);③指向特定人(可识别);④情节严重(如网络点击/浏览/转发达法定标准、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行政处罚又犯等)。•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明知虚假仍散布,目的是损害他人名誉。二、亦忱(陈光平)案核心事实与法律分析• 案件概况:景德镇中院退休干部陈光平(网名亦忱),因在网络发文质疑乐平市公安局办理的石傲香等人挪用资金案为“假案”,称存在“警黑勾结”,被办案民警自诉诽谤。浮梁县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程序争议较大,陈光平当庭解除律师委托,案件后续仍有争议。• 法院认定逻辑:①客体:发文指向特定民警,侵犯其名誉权;②客观:认定“警黑勾结”等内容无事实依据(石傲香等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属捏造事实并散布,且点击/浏览超67万次,达“情节严重”;③主体:符合一般主体要件;④主观:多次发布并使用“黑警”等贬义表述,被认定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 亦忱方抗辩与争议焦点:①事实认定:认为发文是基于案件材料的合理质疑与舆论监督,非捏造事实;②主观方面:主张无损害名誉的故意,仅为表达对案件的看法;③定性争议:认为属价值判断(意见表达)而非事实捏造,不构成诽谤罪;④程序争议:二审中证人出庭、证据调取等申请被驳回,程序正义受质疑。• 核心分歧点:1. 事实与意见的界限:法院认为“警黑勾结”等表述是虚假事实陈述;亦忱方认为是对案件的价值判断与舆论监督,属言论自由范畴。2. 主观故意认定:法院以多次发布及贬义表述推定直接故意;亦忱方否认该故意,强调监督目的。3. 情节严重的标准:法院以传播数据认定情节严重;亦忱方可能认为该数据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或传播内容属监督而非诽谤。4. 程序正当性:二审程序中的诸多争议,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信度。三、冤案争议的核心法律与价值冲突•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网络舆论监督的边界需明确,合理质疑与捏造事实的区分是关键。若属基于事实的合理批评,应受言论自由保护;若虚构事实并散布,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司法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本案二审程序中的争议,如证人出庭、证据调取被驳回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认定,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程序保障的重要性。• 诽谤罪认定的严格性:诽谤罪作为亲告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需严格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避免刑罚过度干预言论自由。四、结论与启示• 从法律适用看,法院的判决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形式认定,但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事实与意见的区分、主观故意的推定及程序正当性等方面,这些争议也凸显了诽谤罪认定中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复杂性。• 对类似案件的启示:①网络言论需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避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②舆论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理性表达,防止越界;③司法实践中需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与举证权,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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