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照片、一段视频,通过AI算法就能完成人脸替换与内容生成,创造出以假乱真的动态影像。这项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创造便利与乐趣的同时,也成为侵权行为的强大工具和信任危机的直接诱因。
2025年8月,陕西汉中一名男子因利用AI技术捏造、发布多段“陕西洪灾”造假视频被公安机关处罚。同一时间段,成都一名男子通过AI工具生成、发布涉及多所学校的虚假文章被行政拘留。这些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却折射出深度伪造技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全面挑战。
一、AI换脸技术侵了哪些“权”?
01
肖像权与名誉权:
谁都有可能成为数字“木偶”
AI换脸技术最直接且最常见的侵权形式,是对公民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深度伪造技术恰恰突破了这一法律底线——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他人的操控下“被表演”、“被表达”,成为数字“木偶”。在实际案例中,此类侵权形式多样且危害严重:有的用户利用AI技术将他人面部特征移植到不雅、违法视频中;更有甚者通过互联网收集百余人的人脸信息,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利用AI技术将其与部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伪造生成不雅视频或图片并以此牟利。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更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
AI技术滥用的危害性,已经超越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和影响深度。一方面,数字化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成本极低,一旦发布到网络上就很难彻底清除;另一方面,AI生成的内容越来越逼真,普通观众难以辨别真伪,容易轻信并参与传播,无形中扩大了侵权后果。
02
著作权与邻接权:
换脸“创作”可能构成侵权
AI换脸技术不仅侵害个体的人格权利,还对知识产权领域造成了冲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戏剧、曲艺、杂技以及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都属于智力成果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换脸“创作”,很可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等多项权利。
在“上海某易网络有限公司与陈某的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该公司在“某颜”小程序中展示的涉案视频,是通过AI算法对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得到的,两者实质性相似。该公司以AI换脸为宣传卖点,不仅提供平台、素材,还提供相关技术,让用户能在任意选定的场景通过“换脸”的方式使用原视频并借此谋求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既不属于独创性改编,也不构成合理使用,更不能适用技术中立抗辩,已侵害了陈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AI换脸技术对著作权的侵害还表现出多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一方面,它可能直接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侵犯表演者权——当换脸技术将原作品中的演员面容替换成他人时,还可能同时侵犯原演员的肖像权与表演者权。
03
刑事责任:
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AI换脸技术若被滥用至超出民事侵权范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就可能触犯刑法。这种恶意使用可能构成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诽谤罪、招摇撞骗罪等多种犯罪。“虞某案”是AI换脸刑事犯罪的典型。行为人通过网络搜集百余人脸信息,未经他人同意用AI技术替换淫秽视频人脸,伪造不雅内容,还建社交群收费传播、销售换脸软件、传播教程、提供定制服务牟利。最终法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此外,AI换脸也常被用于诈骗。犯罪分子将他人面容移植到特定场景,伪造绑架、事故、不雅行为等虚假证据实施敲诈勒索或诈骗。例如,有消费者用AI伪造商品裂痕、霉斑等损伤向电商申请退款,导致商家货款、商品双损失,这类行为若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侵权责任谁来担?
01
技术开发者:从源头上把好第一道关
技术开发者作为AI换脸、深度伪造技术的缔造者,在侵权责任认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开发者在设计技术时,若明知该技术存在较高侵权风险,却未采取合理的技术防范措施,就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些AI换脸软件开发者未在软件设计中设置有效的肖像权审查机制,任由用户随意上传、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换脸操作,且未对可能产生的侵权后果进行提示与预警。一旦发生肖像权侵权事件,开发者因未能履行技术开发中的注意义务,需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开发者还可能因技术漏洞导致侵权行为发生而担责。若软件存在安全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获取、篡改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深度伪造侵权内容,开发者需对因技术缺陷引发的侵权后果负责。
02
平台运营者:传播渠道的“守门人”
平台运营者为AI换脸、深度伪造提供了传播与展示的空间,其管理与监督责任不可或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运营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筛查、审查。这并非要求平台对海量内容逐一检查,但需要建立基本的审核机制,利用相关技术对明显侵权的内容进行拦截。当接到用户侵权投诉后,平台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若平台懈怠履行这些义务,任由侵权内容传播,将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知侵权行为却故意放任,则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03
用户本身:直接使用者难逃其责
用户作为AI换脸技术的直接使用者,若实施了侵权行为,无疑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普通用户可能出于娱乐、恶搞的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AI换脸技术将他人肖像替换到一些不当视频中并在社交媒体上传播,这就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例如,用户将同学的脸替换到带有侮辱性质的视频中,在同学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到班级群或其他社交平台上,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在认定用户侵权责任时,需要从主观上判断用户是否存在过错。若用户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权利仍有意为之,必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并非故意侵权,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侵权后果,仍然可以追究其责任。
三、法律如何跟上技术的脚步?
01
完善立法:构建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针对AI换脸技术的立法还在逐步完善中。虽然2023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实为深度合成技术和生成式AI服务划定了规制框架,但它们的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实际规制力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完善相关立法需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明确AI换脸技术、深度伪造技术应用的基本底线,列出负面清单;二是确定技术开发者的责任豁免标准,既划定责任边界,也鼓励技术创新;三是健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难题。未来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法”或“深度合成技术管理法”,把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明确下来,形成协同治理的合力。
02
创新监管:建立敏捷高效的执法机制
面对AI技术的快速迭代,传统监管模式已经难以跟上节奏,迫切需要建立敏捷监管的新模式。监管机构需要转变理念,不能只盯着事后处罚,还要把监管环节延伸到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打造全链条的监管机制。可以推行AI技术应用备案制度,要求技术开发者向监管部门报备技术基本情况、应用场景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监管沙箱”这种创新监管方式也值得尝试——划定一块安全区域,允许企业在真实市场环境里测试创新技术,同时适当放宽部分监管要求。这种模式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留出试错空间。此外,监管手段的技术化升级也是关键。监管机构应主动开发和应用监管科技,借助大数据、AI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比如搭建AI生成内容监测平台,实现对全网传播内容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开发数字水印、内容溯源等技术工具,让侵权行为的取证过程更加高效。
03
强化平台责任:守好传播的关键节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履行标识义务,避免公众混淆误认。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人员,采用人工审核与技术过滤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内容。平台责任的具体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前防范责任,包括用户实名认证、使用场景限制、风险提示等;二是事中监控责任,建立7×24小时内容监控机制;三是事后处置责任,建立便捷的侵权投诉渠道,完善内容下架、账号封禁等处置措施。平台还应加强技术防护措施,包括开发AI生成内容检测系统、建立原创内容保护机制、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等,并定期发布透明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04
技术治理:
用技术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
AI生成内容检测技术,是治理AI换脸乱象的重要支撑。现在主流的检测技术有数字水印、算法识别、生物特征分析等几种。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建设同样不能忽视。要加快制定AI生成内容的标识标准,建立技术产品安全评估制度,对AI换脸软件做安全检测和认证,推动开发开源检测工具,让中小平台用起来更方便、门槛更低。技术治理需从源头注重防范。在技术开发阶段就应将伦理和法律要求考虑进去,采用“隐私设计优先”、“安全设计优先”的思路。比如在AI换脸软件里预设使用场景限制,明确禁止用于敏感场景,并设置自动标识功能,确保所生成内容均带有来源标识,同时记录使用日志,方便后续追溯责任。
05
公众参与:
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维权意识
公众既是AI换脸技术侵权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参与者。教育部门可以把数字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培养其辨别AI虚假信息的能力。媒体与公益组织要多做科普宣传,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公众了解AI技术的特点与风险。除了防范,还应完善维权渠道。监管部门可以搭建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简化投诉步骤,提高处理效率。法律援助机构需为受害者提供专业帮助,如免费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帮助降低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还应建立快速调解机制,遇到小纠纷时及时介入,帮助双方妥善解决问题。此外,还需要完善集体诉讼机制,针对涉案人数多、单个金额小的侵权案件,为受害者提供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可以通过组建志愿者监督网络、开发简单好用的检测工具、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等方式,让更多人主动加入治理队伍,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结语:
AI换脸、深度伪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创新与变革的同时,也引发了复杂且严峻的侵权问题。面对这一问题,既不能简单粗暴地禁止技术发展,也不能放任技术滥用损害合法权益,而需要平衡好技术创新与行为规范之间的关系。这需要立法者的智慧,需要监管者的审慎,需要技术开发者的责任感,也需要广大用户的理性参与。只有通过多方共治,才能确保技术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让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人类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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