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樊女士向二三里资讯记者反映,她丈夫孔某某出轨公司女下属曾某某,向其支付共计15万元,其中包含一笔13万元堕胎补偿费。
2026年3月,樊女士将第三者曾某某以及丈夫孔某某起诉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要求追回夫妻共同财产155301.6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返还40121元。针对这笔13万元堕胎补偿款,法官认定其中10万元属于夫妻知情且同意,仅支持返还超出部分的3万元;加上孔某某另行赠与曾某某的其他款项,合计返还40121元。
樊女士告诉二三里资讯记者,对于丈夫向第三者支付13万元堕胎补偿一事,她并未同意,因此提起上诉。11月4日,该案二审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书载明:原告樊某某与第三人孔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原告与第三人在上犹县经营着一家公司,被告于2025年8月19日入职该公司。此后,第三人孔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孔某某与原告樊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为维持与被告曾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10121.47元的财物赠与被告,以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被告作出的补偿30000元,均建立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之上,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不具法律效力。
关于13万元堕胎补偿费,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做流产手术之后,第三人(孔某某)支付被告补偿款之前,通过微信将“豆包”回答可事后向“小三”追回补偿款10万元的内容截图发送给第三人(孔某某)并共同商议被告堕胎后该如何处置相关事宜,原告并无阻止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补偿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原告对第三人补偿被告10万元应为知情且同意,不属于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置。第三人补偿被告超过10万元的部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情且同意,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应属第三人对被告堕胎进行补偿而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被告曾某某应返还原告樊某某40121元。第三人对被告堕胎补偿的10万元,原告事前对此知情且同意,该协议为双方自愿达成,且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事后请求被告返还该部分的补偿款,本院不予支持。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樊某某40121元,并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11月4日,樊女士告诉二三里资讯记者,丈夫向第三者支付13万元时,她并不清楚具体金额,“之所以用手机搜索‘给10万元能否追回’,是因为丈夫曾答应给对方10万元。”
樊女士称:“知情不代表同意,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费用,为什么要由原配承担?我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
4日下午,该案二审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樊女士介绍,被告曾某某、其代理律师,以及第三人孔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樊女士表示:“庭审中,我坚持第三者应当全额退还13万元堕胎补偿款。”她还提出,让原配承担第三者堕胎相关费用本身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者用生育权换取经济价值,也违背现行法律,于法于理,我都接受不了。”
樊女士称,因为被告及代理律师未到场,法官表示会打电话调解。“这件事对我伤害很深,我相信二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记者陈红
OCR:IMG:第五,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财产及返还金额 三人孔与原告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 要,为维持与被告曾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属 产的价值10121.47元的财物赠与被告,以及未经原 自对被告作出的补偿30000元,均建立在婚外不正当 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 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故被告曾 应返还 原告樊 40121元。第三人对被告堕胎补偿的10万元, 对此知情且同意,该协议为双方自愿达成,且不存在 的情况,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事后请求被告返还该 偿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接受第三人赠与及擅自补 为,在侵害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的同时,也给 一定的资金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走 清偿赠与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 本院予以支持。
OCR:IMG:第三,关于第三人补偿被告13万元是否属于赠与或擅自 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问题。被告在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 期间怀孕,原告与第三人为达到让被告堕胎的目的,由 人与被告协商并最终达成堕胎及补偿13万元的协议。被告 方达成的堕胎补偿协议,取得第三人支付的补偿款13万元 该款不属于第三人的赠与。原告在被告做流产手术之后, 人支付被告补偿款之前,通过微信将“豆包”回答可事后 小三”追回补偿款10万元的内容截图发送给第三人并共同 被告堕胎后该如何处置相关事宜,原告并无阻止第三人向 支付补偿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原告对第三人补偿被告10万 为知情且同意,不属于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置 三人补偿被告超过10万元的部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情 意,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应属第三 寸被告堕胎进行补偿而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OCR:IMG:、被告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 121元,并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年利率3%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樊向本院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297元, 樊承担876元,由被告曾承担421元,被告曾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樊 4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