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报道】1月24日消息,据工信部官方消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征求意见稿)》),称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据了解,2013年5月17日,工信部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启动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2亿元,间接经济贡献超过128亿元,带动上下游新增就业岗位近6万个。试点达到预期目标,试点任务已经完成,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通告(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通告(征求意见稿)》称,工信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同时,基础电信企业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通告(征求意见稿)》表示,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或涉通讯信息诈骗举报通报问题严重的;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试点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经营的。
此外,《通告(征求意见稿)》指出,转售企业应按要求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要求。
工信部称,下一步,将持续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进一步鼓励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加强市场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