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给嫌犯递手机搞诈骗 犯滥用职权罪获刑
2018-01-21 09:58:00     [查看原文]

原标题:看守所民警给嫌犯递手机搞诈骗 犯滥用职权罪获刑

河南省卢氏县看守所两名民警多次给在押人员传递手机等违禁品,而该在押人员利用传递的手机,以可帮同室在押人员吕某脱罪为由,诈骗吕某的妻子黄某24.54万元,用于个人在看守所挥霍。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年12月21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卢氏县看守所两涉案民警于建军、吕殿龙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

看守所民警给嫌犯递手机,嫌犯诈骗24.54万

2017年5月,“卢氏县看守所嫌犯过着皇帝般奢侈生活”被网络曝光,相关文章描述称:一名黄姓女子投诉河南卢氏县看守所由于管教干部涉嫌严重玩忽职守,使在押嫌犯李某关押期间可以使用多部手机、吸食高档香烟等,奢侈生活令人瞠目,“黄女士还称不仅如此,自己竟然被看守所里的在押犯人李某,电话摇控指挥诈骗了她三十多万元。”

该文章称,实施诈骗的李某在卢氏县看守所内“拥有五部手机、八个手机号码,可以自由拔打电话,他的情人常住在卢氏县看守所对面的酒店,负责联络外围事情和为他做饭,做好饭菜送到看守所或管教干部拿过去供其食用。”

三门峡中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在网络曝光之前,涉案民警于建军、吕殿龙已被查,两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一审认定: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于建军、吕殿龙在担任三门峡市卢氏县看守所管教干警期间,分别多次利用职权给在押人员李某传递手机、手机卡、香烟、食物等违禁品。李某利用传递的手机,以可以帮同室在押人员吕某脱罪为由,诈骗吕某的妻子黄某245400元,用于个人在看守所挥霍。“后多家媒体发文报道卢氏看守所监管腐败、内外勾结,监管人员生活奢侈,使用手机对外诈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吕殿龙亲属通过卢氏县公安局向被害人黄某退还2万元,黄某对被告人吕殿龙表示谅解。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17年11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于建军有期徒刑2年,吕殿龙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宣判后,于建军、吕殿龙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网络文章虽有夸大,但客观反映看守所管理混乱

三门峡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吕殿龙上诉称:一审判决定性错误,经其手传递给李某的两部手机系卫某夹带在饭菜中,而其未作认真检查导致其获取,并不是其将手机传递给李某,应为玩忽职守罪,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三门峡中院查明,相关证人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等均证实吕殿龙不仅给李某传递香烟和饭菜,还传递手机,该事实与李某使用手机时间、来源和手机的特征及吕殿龙本人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

于建军上诉称:受害人黄某被骗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于的辩护人辩称于建军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赔5000元,应予从轻处罚。三门峡中院认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义务、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黄某本身的过错问题与于建军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破坏看守所正常监管秩序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虽然于建军家属主动退赔受害人黄某5000元,但该案系被告人于建军、吕殿龙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破坏正常监管秩序,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退赔受害人5000元的事实不足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于建军上诉称:媒体不正当的宣传不能作为对其处罚的依据,一审将该虚假宣传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是错误的。三门峡中院认为,虽然黄某在网络媒体上发文章,有夸大事实的成份,但也客观反映了案发时卢氏县看守所管理混乱,于建军违反法定职责权限,滥用职权,破坏看守所正常监管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审根据其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定罪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2017年12月21日,三门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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